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2、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应当设立专门窗口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参保人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参保人员委托他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被委托人需持书面委托材料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需要书面查询结果或者出具本人参保缴费、待遇享受等书面证明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 参保用人单位凭有效证明文件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免费查询本单位缴费情况,以及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涉及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相关内容。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介质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下载样表 |
单位出具的加盖公章的介绍信及办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
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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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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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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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根据自身情况提供加盖公章的介绍信,介绍信内容按实际诉求写明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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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结果名称
本事项无行使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