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

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实施主体 菏泽市林业局 承办机构 菏泽市林业局
基本编码 370215165000 实施编码 11371700004478722G3370215165000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1
事项版本 17.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1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形式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0 送达方式 3
行使层级 3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网办深度 1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30-7358919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530-7358919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菏泽市牡丹区长城东路2199号()
受理时间: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2:00-17:30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2015年11月修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5号 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下列种子为劣种子:(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三)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暂无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调查处理 《种子法》法律法规规定 立案后90日内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刘天裕 菏泽市林业产业发展中心 站长 菏泽市林业产业发展中心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1: 罚款过多
回答: 法律规定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