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

对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等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菏泽市统计局 承办机构 菏泽市统计局
基本编码 370234002000 实施编码 1137170000447820487370234002000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2
事项版本 24.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1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形式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0 送达方式 2^3
行使层级 7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处罚决定书
网办深度 1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30-5310973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530-5310973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菏泽市中华路1009号菏泽市统计局市政府办公大楼4楼统计局法规科()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83年12月通过,2009年6月修订 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暂无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处理意见申请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2个工作日 提出处理意见 周世竞 菏泽市统计局法规科 科长 菏泽市统计局法规科
处理意见审查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2个工作日 签署意见 王梅 菏泽市统计局 菏泽市统计局调研员 菏泽市统计局
处理意见决定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2个工作日 签署意见 李永垠 菏泽市统计局 局长 菏泽市统计局
处罚文书送达 依法送达 15个工作日 送达完毕 张春怀 菏泽市统计局法规科 主任科员 菏泽市统计局法规科
结案 依法结案 10个工作日 案卷归档 张春怀 菏泽市统计局法规科 主任科员 菏泽市统计局法规科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1: 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对象应如何做?
回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