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

对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


实施主体 菏泽市应急管理局 承办机构 菏泽市应急管理局
基本编码 370225082000 实施编码 11371700MB2853066Q3370225082000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1
事项版本 12.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1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形式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0 送达方式 5
行使层级 3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3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4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结案
网办深度 1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305788031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5305310886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菏泽市北外环路应急管理局5001号()
受理时间:工作日8:30-11:00;14:30-17:00  

暂无设定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暂无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立案 1.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 (1)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2)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属于本部门管辖; (4)适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5)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 经调查认定当事人涉嫌存在安全生产在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对于生产安全事故处罚案件,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予以立案。 1.立案; 2.不予立案。 行政执法人员 ^工作人员 市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支队^综合执法支队 工作人员^科级 市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支队^综合执法支队
调查取证 具有管辖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形成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 行政执法人员 ^工作人员 市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支队^综合执法支队 工作人员^科级 市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支队^综合执法支队
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执行与结案 行政执法人员 ^工作人员 市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支队^综合执法支队 工作人员^科级 市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支队^综合执法支队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1: 缴纳罚款的时间
回答: 罚款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