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
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承办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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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实施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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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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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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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
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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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530-5166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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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530-5166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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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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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在线申报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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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到场最少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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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 山东省菏泽市中华路1369号 受理时间: 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
实施依据
1、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无
受理条件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